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转受让必须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办理手续。中标手续费交予招标办公室。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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