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转受让必须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办理手续。中标手续费交予招标办公室。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