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截标日前以邮寄等方式送达招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无效)。 每个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投标材料包括: 1、投标申请书; 2、投标保证书; 3、机电商会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7、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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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