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