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III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III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