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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