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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