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