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