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