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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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