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变更已领取电台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备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换发电台执照。 停止使用已领取电台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到原发照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电台执照,并告知设备处理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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