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 的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 或者 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 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 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 的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 或者 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 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 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