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 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 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