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 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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