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的设备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核验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