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