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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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