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境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报送系统中移动地球站的有关资料,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系统中移动地球站进行 的监督 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