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或者注销电台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有关资料和电台执照编号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无线电管理相关数据库。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