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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