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或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的编报情况;

(五)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情况;

(九)政府采购其他相关事项。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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