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执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标准,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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