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十条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执行管理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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