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执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