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执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执行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