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在提出变更申请前,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公示情况随变更申请一并报送。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并同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部。
各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