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报送。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通过纸质文件报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采购部门或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或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当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