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条
委预算管理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