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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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