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各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各单位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各单位按照评审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从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磋商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各单位(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