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各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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