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条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条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