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各单位代表确认,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各单位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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