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各单位、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可依法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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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