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各单位、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可依法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