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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