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条

各单位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二)发布招标信息。各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收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四)开标、评标。建立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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