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各单位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各单位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采购艺术品或者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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