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条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