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