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社会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各单位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各单位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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