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各单位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形式主要有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各单位应当在“计划管理系统”中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确保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准确完整。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但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应当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同意后方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本部门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