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年度执行过程中,各单位由于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一并办理,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各单位在“计划管理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扫描件进行备案管理。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