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解落实到各相关执行部门。各执行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集采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暂不编报采购计划,但预算涉密而政府采购不涉密的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解落实到各相关执行部门。各执行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集采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暂不编报采购计划,但预算涉密而政府采购不涉密的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