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解落实到各相关执行部门。各执行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集采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暂不编报采购计划,但预算涉密而政府采购不涉密的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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