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纳入《集采目录》范围内的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财政部年度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并将政府采购预算同部门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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