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加强政府采购业务、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