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建立政府采购业务、资产、财务、内部审计和使用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各单位应当按照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建立政府采购业务、资产、财务、内部审计和使用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