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建立政府采购业务、资产、财务、内部审计和使用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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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