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实施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三)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
(四)按照规定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等;
(六)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的内部审核,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七)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八)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及分析报告;
(九)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采购培训;
(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