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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