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