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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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