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