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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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