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