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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