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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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